长春燃气: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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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和核查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相

关文件资料后,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

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属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一部分,现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预案的再次修订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均已经回避表

决。

(二)本次会议议案相关内容、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涉及关联董事需回避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杜 婕 王 哲 王国起 杨永慧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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