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和核查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相
关文件资料后,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
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属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一部分,现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预案的再次修订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均已经回避表
决。
(二)本次会议议案相关内容、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涉及关联董事需回避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杜 婕 王 哲 王国起 杨永慧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