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 2016 年第
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会议材料,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
的议案》等议案,相关议案属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一部分,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预案的再次修订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均已经回避表决。
2、本次会议议案相关内容、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和信心,
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本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
充协议(二)》的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所审议的议案,同意将方案提交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杜 婕 王 哲 王国起 杨永慧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