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于 2016 年 7 月 16 日收到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上市公司”)将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
及相关会议资料,我们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公司向孟宪民、王冰、沈文、温剑
锋、崔雪文、厦门荣信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
司及上海允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和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听
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所有资料,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
结合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并与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决定取消原《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项下
第 7 项“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全部内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2、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以及公司拟与本次交易相关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
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和《<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调整
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的交易方案
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基于上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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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汪军民、刘登清、杨文川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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