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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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

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

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不少于5人,从以下人员产生:董事长、独

立董事(会计专业)、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财务主管、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

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

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

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

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等)

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审议近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披露情

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活动情况,检视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提

出改进意见。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

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

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等列席。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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