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半年度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其内容真实、完整,编制及审核程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半年度报告
的编制、审核以及出具的最终报告等没有异议。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
案》。
二、 关于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的要
求。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 2016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实际情况,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组织架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分、子公司的设立及业务类型的增加,完善内
部组织架构体系,形成集团化管控体系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及管理,不存在损
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议案》。
四、 关于拟签订转让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转让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瑞柏泰电
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业
绩造成负面影响。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拟签订转让深圳市瑞柏泰电子有限公
司股权补充协议的议案》。
五、 关于拟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性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募投项目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终止超募资金投资项
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董事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
定,该项目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项目终止所回收的超募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
利于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拟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性资金
的议案》。
六、 关于2016年下半年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为保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要,根据 2016 年下半年经营目标,测算申请 2016 年下半年
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节约公司银行授信审批成本,缩短银行授信审批时间,有
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 2016 年下半年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
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何佳 陈京琳
201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