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6】1546 号),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经研究讨论,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董事已在表决时
履行了回避义务。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终止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二、关于延期实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公司管理层与员工代表进行了充分沟通,就员工持
股计划的参与范围、资金与股票来源、持股期限、持股计划的规模、管理方式等
方面内容,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规
定,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购票购买期将于 2016 年 8 月 21 日到期。鉴于
定期报告窗口期以及重大事项停牌等因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拟自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 6 个月之内完成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计划存在按期实施完毕的困难。现公
司拟延期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持续、有效、顺
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员工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董事已在表决时
履行了回避义务。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延期实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凤杰 姚琪 钱炳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