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于2016年7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认真审阅公司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材料,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后,基
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
公司改善自身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
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
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阮伟祥先生,以及核心管理人员等共七名自然人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阮伟祥先生,以及部分核
心管理人员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是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是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顺利完成的有力保障。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阮伟祥先生等管理人员对
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支持和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稳定和延续,并促进公
司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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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
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
合法的,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下接独立董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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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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