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
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作为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
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额度、授权日期、
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公司层面考核指标强调净利润增长率,能够绑定激励对象个人利
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个人层面的考核指标内涵丰富,能够对激励人员
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
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我们同意《广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所设定的
考核指标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开展非贸易项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审议的非贸易项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不是单纯以盈利
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而是以具体事项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
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非
贸易项下远期结售汇业务,金额不超过5200万美元,业务期限与项目
融资期限相对应。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施光耀、邓建新、尹中立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