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翼科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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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 3401

邮编:518038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404 号

致: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平山民

企科技工业园 5 栋六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

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

场参会人员资格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

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站(www.szse.cn)及相关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

席会议对象等。2016 年 7 月 12 日,公司公告了《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对股东大会中的议案

的名称、序号等进行了更正。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下午 15:0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平山民企科技工业园 5 栋六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夏传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以下同)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5 日至 2016 年 7 月 26 日,其中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5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2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93,628,795 股。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600 股。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24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646,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348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对影响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股 5%(不含)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权益的重

大事项相关议案的投票情况单独进行了统计。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2、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

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

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

投票方式表决)、《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贺秋平

______________

周陈义

本所地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 3401,邮编:518038

201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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