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 3401
邮编:518038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404 号
致: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平山民
企科技工业园 5 栋六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
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
场参会人员资格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
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站(www.szse.cn)及相关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
席会议对象等。2016 年 7 月 12 日,公司公告了《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对股东大会中的议案
的名称、序号等进行了更正。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下午 15:0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平山民企科技工业园 5 栋六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夏传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以下同)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5 日至 2016 年 7 月 26 日,其中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5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2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93,628,795 股。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600 股。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24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646,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348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对影响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股 5%(不含)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权益的重
大事项相关议案的投票情况单独进行了统计。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2、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
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
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
投票方式表决)、《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贺秋平
______________
周陈义
本所地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 3401,邮编:518038
201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