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西部
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西部资源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并仔细核查后,基于独立判断,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资产出售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在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3、本次重组的实施将有利于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和经营风险,提高公司资
产的流动性,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重组公开、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为本次
重组编制的《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重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障碍。我们
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事项的总体安排。
6、本次重组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
报批事项。本次重组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在《四川西部资源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7、待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重组事项的相
关内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8、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评估报告出具后,公司尚须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次交易有关事项,本次重组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准则,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组的总体安排。
二、关于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基于资本市场、政策环境以及
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
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意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三、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董事候选人朱啸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
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现象,其任职资格合法;
2、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我们了解,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董
事的职责要求。
独立董事:范自力 唐国琼
201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