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印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 5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 5

第三节 定期报告 ............................................................. 7

第四节 临时报告 ............................................................. 9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6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 16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 22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 27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 30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方式 ......................................................... 30

第六章 保密措施 ............................................................... 31

第七章 附则 ...................................................................... 32

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

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西

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

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

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

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

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

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九条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

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

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

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

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

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

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

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

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

股票。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

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

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完成编制,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其全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

成编制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

(一) 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

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担保;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赠与;

(12)债务重组;

(13)非货币性交易;

(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1)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时;

(2)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

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时;

1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

(4)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

3、公司及公司持有 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

执行;公司的参股公司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

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 重大事项

1、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出售资产;

(2)重大担保事项;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赁等;

(4)大额银行退票;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6)遭受重大损失;

(7)重大投资行为;

(8)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9)重大行政处罚;

(10)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2、重大事项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如下标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1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及公司持有 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

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按所涉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

准执行。

(三) 其他重要事项

1、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名称的变更;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除上述[(二)重大事项 1、]中第三款内容以外的其

他重要合同;

(4)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债务;

1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

上;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

到 5%以上;

(8)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9)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0)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

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1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12)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

著影响;

(13)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被法院撤销;

(15)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

股票;

(1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17)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19)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的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1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

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21)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后的整改方案;

(22)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

时,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

(23)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24)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

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2、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要事项时,公司持有 50%以上股份的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上(3)、(4)、(6)、(10)、(11)、(17)、(18)、

(19)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最先发生

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

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1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大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第三十三条规定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事

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

1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

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

1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工作部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

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

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

1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

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

的任务;

(二)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

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

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

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

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 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陕

西证监局;

1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六)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层的责任: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经营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

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和有关人员

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经营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

相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

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

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

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 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

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

1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

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

任;

(五)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

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

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 经营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

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

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 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2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

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

事务;

(三)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

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

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所

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2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分公司及子公司的总经理或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

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

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报告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

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

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

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

2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

报告:

(一)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 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五)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

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2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

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

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八)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十一)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五)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六)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

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八)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

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

(十九)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

所发生,则以交易金额乘以持股比例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作为考虑是否

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以书面

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或负

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2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

报告职责。

第六十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

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

件资料:

(一)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2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

或变化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报告人负责收集、

整理、准备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

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证券投资部。

第六十二条 报告人向证券投资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

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报告人向证券投资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

文件资料送交证券投资部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作好收件记

录。

第六十三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

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六十四条 本节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

天。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议确

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第六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

2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副总经理审核后报证券投资部;

各子公司、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和

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第六十七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证券

投资部审核;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审

计委员会、监事予以审阅。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的反馈意

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第七十条 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

应分别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

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

告(正式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

式稿)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

员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

2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备和制作。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及其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若

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相关部门负责人

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

在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

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

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签

字;

(二)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

字;

(三)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该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后,再提

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2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

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七十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

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证券投资部。

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

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投资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

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

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十三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3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

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

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泄密。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

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3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

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即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且公司上市之日起生

效。

32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环球印务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