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环球印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本公司股票买卖行为,视作本人所
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律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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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亲属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上市时;
2、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量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5、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6、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预以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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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
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书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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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基数,按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在股票
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深登记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如公司上市
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
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
易的,中深登记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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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深交所和中深登记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深
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
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
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
度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除
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
份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份后的十二个
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
再次聘任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
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
交所。当深交所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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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
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
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日起 1 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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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
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
点起算的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
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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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八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通过发生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进行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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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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