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 2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 3
第四章 审计工作细则 ........................................................... 8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 13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 14
第七章 附则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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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公司和公司各部门、控股
公司、参股公司等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
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
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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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少于二人,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
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
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
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
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
单位、个人及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原
则。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
料真实齐全情况下,应真实、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反映
情况失实或偏向,应当负审计责任。因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
所需资料而导致审计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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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公司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
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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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七)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八)对重要或大额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预(概)算和决算进行审计
监督;
(十一)对公司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
计;
(十二)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外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进行审计;
(十四)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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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
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审核有关的
报表、凭证、账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
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证明材料。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
暂时封存。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可以调阅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盘点被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六)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并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七)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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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
活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
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后,做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经董事会批准,有
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有关
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九)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追缴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
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十)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渎职致使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十一)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审计有关资料的单位
和个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公司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
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十三)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
况。
(十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监事
会报告。
(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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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董事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
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
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门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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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
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门负责
人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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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
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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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
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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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
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
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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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年度工作纲要,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
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部门的审计事项进行审前
调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按要求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部门下达
“审计通知书”(突击审计除外);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
等形式,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核查资产,向有关人员和
部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
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规与规章制度编写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价公正、结论恰当,
审计处理意见客观公正。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
位的意见,并要求被审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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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否
则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部门意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经董事会
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部门,并限期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部门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审计项目完成后,本着谁审计谁立卷
的原则,按照公司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审计档
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查阅审计档案必须
履行批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台账,并建立审计人员
工作责任制、主辅审责任制和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制。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经审计查明,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一)违反公司规定的财务审批权限的;
(二)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善,虚列成本、费用,隐
瞒亏损,虚增利润,造成企业资产严重不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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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人员不执行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
造成账账、账证、账表、账实不符;对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不制止、
不纠正,也不向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报告,放任自流的;
(四)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及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公司有关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
(五)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有意拖延或虚假提供有关资料
的;
(六)对审计决定的整改事项,被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
或未完全整改的。
(七)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
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
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
计单位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
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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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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