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印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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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10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12

第六章 附则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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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环

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

金专户只能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取和管理,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

用规范、公开、透明。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

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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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

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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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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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

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

联股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议应放弃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对投资

决策程序、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 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 总经理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 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 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 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审批;

(四) 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

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会同财务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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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法规部负责执行;

(二)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

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三)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

的活动应当单独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四)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制定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

施单位、财务部、审计部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

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

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

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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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

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

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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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象提供财务资助。

前款所称风险投资是指《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一节所界定的

风险投资,下同。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

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

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

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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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

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 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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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

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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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

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

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

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

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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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二

十九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

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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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

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

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

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

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

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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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

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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