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源: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26 18: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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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管理办法》”)以及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从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证网(http://www.cs.com.cn)、中国资本证券

网(http://www.ccstock.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

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程、会议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16年7月26日

13:30时在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文化路(东段)18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公司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62,147,5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453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

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0,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资格。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62,168,2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总数的36.4661%。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公

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经核查,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全部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

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选举2名股东代

表和1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检票和计票,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

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根据深证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

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且单独统计了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结

果。根据公司宣布的表决结果,《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韦 忠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吴 谦

2016 年 7 月 26 日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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