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对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本公司利用闲置资金为持股 45%参股公司
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城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用于
其短期资金周转,支持森城鑫公司的过渡和发展,有利于公司持有权益的最大化。
同时,公司收取合理的利息,优化公司资金利用,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森城鑫公
司总经理由本公司派驻,该事项风险可控,没有发现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对上述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本次审议内容和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 雄__________ 王 林_________ 王 军__________
2016 年 7 月 26 日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和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公司董事津贴调整的议案》和《关
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讨
论的《关于公司监事津贴调整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津贴调整
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津贴调整议案,并提交给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我们认为:被担保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至今没有发
生逾期担保事项,本次担保行为提供足额的反担保措施,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我们没有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担保事宜。
独立董事:
陈 雄__________ 王 林_________ 王 军__________
201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