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独立董事关于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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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对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本公司利用闲置资金为持股 45%参股公司

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城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用于

其短期资金周转,支持森城鑫公司的过渡和发展,有利于公司持有权益的最大化。

同时,公司收取合理的利息,优化公司资金利用,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森城鑫公

司总经理由本公司派驻,该事项风险可控,没有发现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对上述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本次审议内容和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 雄__________ 王 林_________ 王 军__________

2016 年 7 月 26 日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和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公司董事津贴调整的议案》和《关

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讨

论的《关于公司监事津贴调整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津贴调整

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津贴调整议案,并提交给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我们认为:被担保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至今没有发

生逾期担保事项,本次担保行为提供足额的反担保措施,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我们没有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担保事宜。

独立董事:

陈 雄__________ 王 林_________ 王 军__________

201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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