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有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
立意见如下:
1、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如下:
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为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与春天融和全体股东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签
署的《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
股东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共达电声与北京乐华全体股
东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签署的《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
播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公司拟以非
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春天融和 100%股权及北京乐华 100%股权,交易
对价总额为 4,120,000,000 元(下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春天融和及
北京乐华将成为共达电声的全资子公司。在春天融和、北京乐华全部股权交割之日
前,公司同意在符合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监管规则、《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的前提下,同
意为春天融和及北京乐华银行授信、借款、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不
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签署日起至 12 个月内,担保方式为连带
责任担保,春天融和及北京乐华以应收账款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余额为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2015年度合并报表)的15.82%。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
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
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盛杰民:
古 群:
张 宏:
201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