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16-043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景峰制药收到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峰制
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制药”)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北京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 0943 号。
经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合议后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谢恬补偿被申请人景峰制药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600000 元;
(二)本案反请求仲裁费 21240 元(已由被申请人景峰制药向北京仲裁委员
会全额预交),全部由申请人谢恬承担,申请人谢恬应直接向被申请人景峰制药
支付代其垫付的反请求仲裁费 21240 元。
上述申请人谢恬应向被申请人景峰制药支付的款项,申请人谢恬应于本仲裁
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谢恬就景峰制药与其签订的《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
协议暨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杭州金桂医药有限
公司收购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
会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予以受理。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了上述事项,详见 2015-070 号《公
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景峰制药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答辩通知>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20 日、5 月 9 日景峰制药委托律师及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了仲裁
庭组织的两次庭审,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完成了包括陈述、质证、辩论
等在内的全部庭审程序。2016 年 5 月 16 日,申请人谢恬向仲裁庭提交了《关于
撤回仲裁请求的申请》,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同意谢恬撤回此案件全部
本请求。景峰制药在本案中提起的要求谢恬赔偿律师费损失的反请求继续审理。
2016 年 6 月 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了上述进展情况,详见 2016-034 号《公
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景峰制药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三、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根据裁决结果,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 0943 号。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