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
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
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
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
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何时点未到期的投资理财产品余额不超过人民
币 30,000 万元)。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白、戴亦一、黄建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