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
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
格调整的事项,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等相关议案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
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本次对已离职的 2 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权益共计 1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由于公司
2015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
件,公司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第一期 112.875 万股限制性股票股进行回购注
销,本次合计注销限制性股票 122.875 万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权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
股票。
三、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7 月 25 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3、本次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
4、我们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并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同意董事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47.50 万股。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7 月 25 日,
同意公司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杨智勇、张红星等 11 名人员获授 47.50 万股预留限制
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淑藩 张晓辉 赵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