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16年7月)

来源:上交所 2016-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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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16 年 7 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

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批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证券事

务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

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的相关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

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

修订和解释。

附件: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报 告 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事项的

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事项

的 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的是否已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申请部门(公司)

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复核

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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