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尔: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期限届满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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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 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6-069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期限届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超投资”)的通知,称其增持公司股票期限已届满,委托公司披露本次增持的有

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增持人名称:深圳市华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2015 年 7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3)

三、增持的具体内容

基于对公司整体转型成为领先的农业金融综合服务商的发展战略充满信

心,并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

51 号)有关精神,华超投资决定增持公司股份。华超投资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

继续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可能。

四、增持的实施情况

2015 年 7 月 23 日,华超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6,498,03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66%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

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截止 2016 年 7 月 22 日,华超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

司股份合计 123,728,7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6%。

五、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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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增持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4、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华超投资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情

况进行了核查,并发布如下结论意见:

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公司已

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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