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于2016年7月23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向直接或间接为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为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
溪县支行申请4,0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36个
月。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可进一步促进公司转型升级,优化和改善公司现有业务结构,拓宽公司业务范围,
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且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
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现有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10000 万元人民币设立全资子公司
公司金利华电(东阳)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
三、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并筹划调整为非公开发行
股票购买资产方案的独立意见
1、自公司股票停牌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
作,针对重组方案的细节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先后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审计
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重组尽职调查工作,并就重组预案
中部分重要事项与交易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在整个过程中,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
2、 由于证券市场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本次交易配套融资金额在不
超过交易对价100%的前提下不足以支付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现金对价。经交易双
方协商,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讨论调整为非公开发行股票购
买杭州信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可行性及具体实施方案。我们认为本
次筹划调整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有利于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因此基于审慎判断,我们同意公司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并筹划调整为
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方案。
独立董事:吴大卫、于勇、夏祖兴
201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