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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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59 号”文核准,肇庆华

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锋股份”或“发行人”)2,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

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

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特推荐

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公司名称: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aoqing Hua Feng Electronic Aluminium Foil Co., Ltd

法定代表人:谭帼英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0.00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0.00 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5 年 8 月 3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8 年 3 月 26 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工业城

营业范围:从事电解电容器原材料腐蚀赋能铝箔及元器件专用材料、电子元

器件产品、高效聚合氯化铝铁净水剂及高效脱色剂、污水处理剂产品的开发、生

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公司由肇庆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2008 年 1 月 30 日,商务部《关于同意肇庆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8]105 号),同意肇庆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为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创立大会决议和发起人

协议书,由华锋有限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华锋有限截至 2007 年 5 月 31 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 60,057,028.25 元折成股本 6,000 万股,剩余 57,028.25 元计入资本公

积。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广会所验字[2008]第 0723770037

号”《验资报告》对出资进行了验证。2008 年 3 月 26 日,公司在广东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 440000400009106 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二)主营业务

公司及其前身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铝电解电容器用电极箔的研发、生产及

销售,主要产品为铝电解电容器用低压化成箔。

公司是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系国内低压化成箔领域的领军

企业之一。公司有着多年研发生产腐蚀箔和化成箔的经验,在技术、生产、研

发及管理能力上都处于行业先进水平。目前公司低压化成箔的产量、产品质量

及产品系列规格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部分产品的质量已经达到了代表电

极箔最高水平日本企业的水平。在化成箔的产业链中,腐蚀箔的生产是技术难

度最高,工艺最复杂的环节,因此部分化成箔生产企业需要通过外购腐蚀箔进

行化成生产。根据中国电子元件行业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公司是目前国内能

够大规模自主生产低压腐蚀箔,并能够对自产腐蚀箔进行大规模化成生产的少

数几家企业之一,2012 年度本公司低压化成箔产量全球排名第四、国内排名第

二,占全球低压化成箔市场份额为 8.10%,国内低压化成箔市场份额为 18.28%。

公司是目前国内少数有能力向国际市场出口低压化成箔产品的企业之一。

2010 年,基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延伸产品链、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等方面

的考虑,公司在保持低压化成箔领域优势地位的同时借助公司多年来在低压化成

箔领域积累的技术、管理经验和优质客户群,开始进入中高压电极箔的研发、生

产及销售。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科目名称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资产合计 235,938,129.69 203,241,032.56 194,530,040.68

非流动资产合计 202,014,867.88 201,805,799.30 206,744,753.71

其中:固定资产 152,440,124.99 142,325,472.11 146,343,972.66

在建工程 18,903,106.52 30,399,253.74 28,733,632.43

无形资产 24,950,991.47 25,523,577.85 26,096,164.23

资产总计 437,952,997.57 405,046,831.86 401,274,794.39

流动负债合计 166,857,464.13 166,893,089.73 166,130,223.46

非流动负债合计 44,699,097.88 37,398,667.22 50,589,723.12

负债合计 211,556,562.01 204,291,756.95 216,719,946.58

股东权益合计 226,396,435.56 200,755,074.91 184,554,847.81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226,396,435.56 200,755,074.91 184,554,847.81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科目名称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299,650,926.56 298,405,363.88 304,340,075.05

营业利润 25,888,870.98 12,041,427.58 22,792,214.75

利润总额 30,132,848.41 17,195,227.13 27,082,201.38

净利润 25,641,360.65 16,200,227.10 24,773,067.06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5,641,360.65 16,200,227.10 24,965,339.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1,603,119.42 11,457,951.74 21,117,779.24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科目名称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科目名称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29,396,972.14 18,300,574.64 14,832,436.67

-17,240,381.0 -32,055,188.11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15,339,516.25

0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12,435,337.59 517,651.17 4,763,290.4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008,466.95 1,626,881.93 -13,018,006.93

4、主要财务指标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流动比率(倍) 1.41 1.22 1.17

速动比率(倍) 1.03 0.85 0.81

资产负债率(合并) 48.31% 50.44% 54.0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1.64% 46.42% 51.39%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85 3.03 3.18

存货周转率(次) 3.84 4.11 4.9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5,327.73 3,976.71 4,614.2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564.14 1,620.02 2,496.5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160.31 1,145.80 2,111.78

后的净利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5.61 3.05 5.7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49 0.31 0.25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03 0.03 -0.2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3.77 3.35 3.08

基本 0.43 0.27 0.42

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 0.43 0.27 0.4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 基本 0.36 0.19 0.35

益(元/股) 稀释 0.36 0.19 0.35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 12.01% 8.41% 14.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10.11% 5.95% 12.27%

(加权平均)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

0.01% 0.02% 0.03%

产的比例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

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 万股。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2,000 万股,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发行,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

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 57,870 股,由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9%。

5、发行价格:6.20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17.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

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

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8、股票锁定期:本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股票无锁定期安排。

9、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24,000,000 元;扣除发

行人需承担的发行费用 24,63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9,370,000 元。广东正

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6]G15001660218 号

《验资报告》。

10、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07 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

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11、发行后每股收益:0.27 元/股(按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谭帼英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转让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转让

的股票总数将不超过其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0%。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保证不因其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期间内,如

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其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

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

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东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汇海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肇

庆市端州区城北经济建设开发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

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发行人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其在所承诺的股票锁定期

满日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50%;转让价格将按照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双

方协定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发行人合并报

表口径计算)。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公司转让股票的

价格下限及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陈丽君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票。(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发行人合并报表口

径计算)。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

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华锋股份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华锋股份股本总额为 8,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不少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华锋股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完成持续督导

工作。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

(一)持续督导事项

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有关制度。

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 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

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并实施。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意见。

意见 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

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可

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

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

并发表意见 定,对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发表意

见。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

交的其他文件 行信息披露义务。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

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 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 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

场核查 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

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

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张宜生、黎滢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邮编:200125

电话:021-20333546

传真:021-50817925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条件。东海证券同意担任华锋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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