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决
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期限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期
限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决定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
事宜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公司决定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
事宜期限,符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战略转型及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
办理相关事宜期限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议案时,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