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厦
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1、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自
筹资金状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自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账至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未超
过六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公司章程》、《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3、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事项。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
立意见
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公司的财务
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审批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计划
对最高额度不超过 6,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
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6,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独立董事:周海涛、汪献忠、郭光、高晶
2016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