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后,本着实事求是、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方案及《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公司与罗伟广、共青城至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喜诺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喜诺”)、深圳市纳兰德拾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纳兰德基金”)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加强了对前海喜诺的锁定期约束,将前海喜诺取得上市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由分期解锁修改为锁定三十六个月,公司与罗伟广、深圳前海喜诺科
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纳兰德拾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取消了补偿义务的顺序安
排,前海喜诺、罗伟广、纳兰德基金分别承担的补偿义务比例调整为 50.5%、
9.1%、40.4%,并新增了前海喜诺及其股东对应收账款的保障措施,上述协议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作价以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交易公平合理,且
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构成同业
竞争,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方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卢侠巍 陈小卫 蔡祥
特此公告。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