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
出售资产说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
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
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农科技”)本次
重大资产购买前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2015年10月,国农科技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国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农置业”)向关联方自然人转让其持有的北京国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
权益,股权转让价格为464万元。此次出售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出售资产与本次拟出售的北京国农置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属于同一或
相关资产。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出售,上市公司已按重大资产出售对本次交易
进行披露。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
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存在出售
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况。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出售,上市公司已按重大资产出
售对本次交易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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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说明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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