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本承诺人深圳中农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大投资”)、李林琳
分别作为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国农科技
重大资产出售(出售持有的北京国农置业有限公司 9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后保持国农科技独立性事宜,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将继续维护国农科技的独立性,保证国
农科技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1、保证国农科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无在本承
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双重任职以
及领取薪水情况;保证国农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农科
技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国农科技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制度、工资
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国农科技的资产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产权上
明确界定并划清,本承诺人拟投入或转让给国农科技的相关资产的将依法办理完
毕权属变更手续,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保证不会发生干预国农科技资产管理以
及占用国农科技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3、保证国农科技提供产品服务、业务运营等环节不依赖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国农科技拥有独立于本承诺人的生产经营系统、辅助经
营系统和配套设施;保证国农科技拥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保证国
农科技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保证国农科技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
务,形成了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实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
4、保证国农科技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
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保证国农科技独立在银行
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5、保证国农科技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章程的规定,独立建立其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保证该等机构独
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保证国农科技的经营管理机构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的经营机构不存在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二)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国农科技造成的直接、间接的
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本承诺函自本承诺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控股股东:深圳中农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李林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