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资产出售申请文件与格式准则不一致事项的说明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重大资产出售,
已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一一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的规定制作了全套申请
文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本公司对《格式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了适当的
增减和调整。
依据《格式准则》的规定,现将本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申请文件与《格式准
则》要求提供文件的差异情况说明如下:
一、不适用的内容
序号 文件名称 不适用原因
1 3-6 盈利预测报告和审核报告(如有) 未出具
3-7 上市公司董事会、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审计报
2 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非标准保留意见审
告未被出具非标准保留意见
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需)
3 3-8 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
报告(如有)
4 第四部分 关于借壳上市的申请文件要求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股权转让协议》已经作为申请文
5 5-2 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重要协
件报送,不存在其他重要协议或合
议或合同
同
6 6-1 有关部门对资产重组的审批、核准或备 本次交易不涉及事前审批、核准或
案文件 备案事项
7 6-2 债权人同意函(涉及债务转移的)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务转移
8 6-3 关于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代表大
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会决议或相关文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
6-1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上市
9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及专业机构意
见(如有)
10 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不
6-14 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文件(如有)
需要备案或核准
二、增加的内容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申请文件不存在增加文件的情况。
特此说明。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