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变更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
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副总经
理及变更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公司副总经理暨董事会秘书李晓霞女士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暨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经了解李晓霞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应的任职
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有利于公司发展。
因此,同意聘任李晓霞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暨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程信和、夏善红、罗绍德
2016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