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桥: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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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6 证券简称:重庆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6-033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 5 人,

实到监事 5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瑞主持,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

应当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经审计

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

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一个月。由于《重庆路桥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等有关文件中披露的相关资产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财务报告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保证财务资料的有效性,公司特将有关文件

中的财务资料及相关内容补充更新披露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同时,

1

公司还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审计报告后附

财务报表附注差错更正的函》,对有关文件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更

正。此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国信控股于 2016 年 6 月下旬进行了

增资扩股,公司也根据国信控股提供的有关资料对有关文件中国信控

股最新股权结构及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更新披露。具体修订情况参见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的修订说明》。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事项编制并依据上述资料相应更新后的《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的相关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

当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

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一个月。由于《重庆路桥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有关文件

中披露的相关资产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财务报告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保证财务资料的有效性,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要求对标的资产渝涪高速 2016

年 5 月 31 日/2016 年 1-5 月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

补充审计并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2

通合伙)在出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审计报告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差错更正的函》后,对渝涪高速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审计报告附注以及重庆路桥 2015 年度备考审阅报告附注进行了

更正,并出具了更正后的渝涪高速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审计报告、

重庆路桥 2015 年度和 2016 年 1-5 月备考审阅报告。公司监事会认可

并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出具的上述审

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

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评估”)已对标的资产渝涪高速 37%的股权

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技术说明。公司第六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同意华康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

评估技术说明。鉴于华康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技术说明未

进行修改或更新,监事会保持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本

次交易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的议案》的决议中关

于华康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技术说明所发表

的意见不变。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的议案》

根据国发办[2013]1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4]17 号《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

[2015]31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对即

3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报告期内渝涪

高速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投资收益金额较大,故而公司备考口径 2015

年度和 2016 年 1-5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将有所摊薄。

如将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渝涪高速 33%股权投资收益中对应渝涪高

速自身非经常性损益部分模拟扣除,则公司备考口径 2016 年 1-5 月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收益将略有增厚,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收益摊薄

的程度也将大幅降低。公司已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并拟通过提高整

合绩效、优化治理结构等措施,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若本次重组完成当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

报被摊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未来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股东国信控股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除重庆路桥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

4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3、本公司将切实履行就本次重组标的资产做出的业绩承诺及承

诺业绩无法完成时的补偿责任;

4、本公司将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

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国信控股持有的渝涪高速 37%股权履行法定程

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特

此说明如下: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国信控股持有的渝涪

高速 37%股权,上述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值为 199,111.89 万元,交易

价格为 199,111.89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渝涪高速 70%

股权,能够对渝涪高速实施控制。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99,111.89 万元,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报 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净 资 产 为

325,751.19 万元,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比例为 61.12%,

超过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该行为构成上

5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监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

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1、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起停牌,并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拟筹划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

2、公司筹划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超

过 20%, 因此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组织了对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停牌前 6 个月内买卖重

庆路桥股票情况的自查。经自查,在自查期间内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形

的相关方均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停牌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

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

4、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

展情况公告。

5、201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具体

协议,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6、201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与国信控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重

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重庆未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投

资”)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未来投资

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分别签

6

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

7、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按照要求公告了《重庆路桥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

案》及相关文件。

8、重组预案公告后,公司董事会每 30 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最新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

9、2016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协商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0、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逐项审

议通过了《关于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议案》、《关

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文件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具体协议,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1、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与国信控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重

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

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与国信控股签署了《重庆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与重庆未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未来投资”)签署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未来投资有

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与未来投资、国信

资产、重庆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弘睿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上海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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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上海涌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分别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解除协议》。

12、2016 年 6 月 22 日,独立财务顾问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顾问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16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按照要求公告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

14、2016 年 7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逐项审

议通过了《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

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5、2016 年 7 月 22 日,独立财务顾问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相应修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补充

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该

等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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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

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

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控股股东向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16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前述部分议案进行了修改更

新,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同意并认可,董事会拟根据《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控股股东国信控股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将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原股东大会通知中

议案十一)、《关于本次交易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的议案》(原股东大会通知中议案十二)、《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原股东大会通知中议案十五)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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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

性的说明>的议案》(原股东大会通知中议案五),相应修改及更新为

重庆路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修订及更新后的《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本次交易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的议案》、《关于本

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以及《<关于本次交易

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

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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