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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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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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112号

致: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粮地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6年7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做

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

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股东

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

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7月22日下午2:00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

华国际交易广场35层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15:00至2016年7月22日15:00间的

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股份

829,161,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45.7158%。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3名,代表公司股份

24,590,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5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

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 同意股份数 反对股份 弃权股份 同意股份

(股) 数(股) 数(股) 所占比例

1 关于提请审议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853,535,512 216,800 0 99.9746%

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 关于提请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修订稿)

2.01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5,250,512 216,800 20,000 99.0709%

2.02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5,250,512 216,800 20,000 99.0709%

2.03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5,250,512 216,800 20,000 99.0709%

2.04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 25,250,512 216,800 20,000 99.0709%

价原则

2.05 五、发行数量 25,250,512 216,800 20,000 99.0709%

2.06 六、限售期 25,250,512 216,800 20,000 99.0709%

2.07 七、上市地点 25,250,512 216,800 20,000 99.0709%

2.08 八、募集资金用途 25,250,512 216,800 20,000 99.0709%

2.09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 25,250,512 216,800 20,000 99.0709%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 25,250,512 216,800 20,000 99.0709%

效期

3 关于提请审议《中粮地产(集团) 25,270,512 216,800 0 99.1494%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

4 关于提请审议《中粮地产(集团) 25,270,512 216,800 0 99.1494%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5 关于提请审议《中粮地产(集团) 853,535,512 216,800 0 99.9746%

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议案

6 关于提请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25,270,512 216,800 0 99.1494%

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议案(修订

稿)

7 关于提请审议公司 2016 年非公开 25,270,512 216,800 0 99.1494%

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措施的议案(修订稿)

8 关于提请审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25,270,512 216,800 0 99.1494%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9 关于提请审议修订《中粮地产(集 853,535,512 216,800 0 99.9746%

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议案

10 关于提请审议公司房地产业务自 853,515,512 216,800 20,000 99.9723%

查报告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

议案

经信达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中,第 2、3、4、6、7、8 项议案涉及关联事项,

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麻云燕

石之恒

2016 年 7 月 22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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