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凯乐科技 编号:临 2016-051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湖南斯耐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耐浦”);
● 本次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本次担保数量为 3000 万元人民币,累计为其担保数
量为 30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 本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截止本次公告,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8.316732
亿元(含本次,全部为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9.33%。
除此之外,公司未向其它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 本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0 元;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拟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签订担保合同,为控股子公
司斯耐浦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
额人民币 3000 万元整。
(二)上述担保额在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公司 2016 年度担保额度议案》中所增加的
担保计划额度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斯耐浦成立于 2009 年 3 月 24 日,注册资本为 1315.79 万人民币,法人
代表人为陈立平,经营范围为: 计算机软硬件的研究、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
务;安防产品的销售及技术服务;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电
子产品、机械设备的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斯耐浦股权结构
持股比
序号 股权 备注
例%
1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 /
2 陈立平 40 /
合计 / 100 /
(三)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斯耐浦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总额 70,496,197.27 元,负债总额 9,129,242.95 元,流动负债总额
9,129,242.95 元,资产净额 61,366,954.32 元,营业收入 7,234,903.41 元,净
利润 2,388,120.18 元。(以上数据来自未经审计的斯耐浦报表)。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
债务人:湖南斯耐浦科技有限公司
1 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1.1 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未依照形成主债权的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主债
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立即要求保证人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不要求债权人先就债
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担保物权,且保证人承诺债权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
或同时选择几种担保方式来实现自身债权。
1.2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利息损失、罚息、复
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产权过户费、
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因本条所列保证范围的计算,造成债务人对
债权人所负主债务余额超过最高余额时,对超过的部分,保证人一并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1.2.1 如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合同,则主合同项下本金为开证金额与溢装金
额之和。
1.2.2 关于本合同所述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债务期间(见专用条款第一条)系
指债权合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承兑协议、保函、信用证合同等)
签署的时间、以及债权形成时间(指:借款发放时间、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形成
时间);而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即指:债务到期日可以不受上述期间之限。并
且,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等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第一
条所述的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
2 保证期间
2.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2 本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即指债权法律关系的合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合同、承兑协议、保函、信用证合同等)。
2.3 本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可以有多份,当不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
各有不同时,就每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而言,本合同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该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 保证人承诺
3.1 保证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并如实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经营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证、贷款证(卡);
(2)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及保证期间内各银行账号的存贷款余额情况;
(3)保证期间内,按月度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其他业
务及财务统计资料;
(4)签订本合同之前及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与他人及债务人之间的债权、
债务的情况及相关资料;
(5)签订本合同之前及保证期间内,保证人面临或即将面临的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及面临或即将面临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情况及相关资料;
(6)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情况及相关资料。
3.2 保证期间内,如保证人发生下列任意一项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
立即提供相关资料并予以书面说明,保证人应予以配合。其中,对于下述第(1)
项所列之情形,确定视为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构成重大风险;对于下述第(2)
至(5)项所列之情形,债权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对保证人的保证能
力构成重大风险、并以此决定是否要求保证人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新的担保或提
前履行保证责任:
(1)保证人发生本合同第 8.1 条规定之任意一项情形的;
(2)保证人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
① 企业(单位/公司)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或托管的;
② 企业(单位)改制、改变企业(单位)形式;
③ 企业(单位)的工商、税务、金融、质量技术监督、不动产、特殊动产、
经营(从业)资格(资质)、海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入境
等法定登记事项及变更。
(3)涉及本合同履行的事项及变更;
(4)已经或需要约定或指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电话号码、电子
邮箱、银行帐号等事项及变更;
(5)发生债权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情形的。
3.3 保证期间,如果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情形,保证人必须在下列情形发生前
7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1)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2)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合资、减少注册资本;停产、歇业、解散、撤销;申请破产;
(3)产权转让、产权赠与、股权变更(转让、赠与、继承、分割)、或其
他形式的重大资产处置;
(4)分配利润、或以可分配利润增资扩股。
3.4 保证人承诺,签订本合同之前及保证期间内,连续保持自身经营(从业)
资格、资质有效,且该经营(从业)资格、资质的状态、等级不低于签订本合同
时保证人已经取得的状态、等级 。
3.5 依法可能影响本合同生效的,保证人的自身的审批、审查、决议、决定、
财产共有人认可均已履行完毕,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3.6 保证人承诺:保证人将负责严格监督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
款;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无论系何等原因所致,保证人皆
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免除或减轻担保责任,且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
责任(即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3.7 如果主合同项下的业务为开立信用证业务和/或进口押汇业务等贸易融
资业务,则保证人承诺:
3.7.1 在开立信用证业务和/或进口押汇业务项下,一旦出现以下任意一项
情形,保证人均负有不可抗辩之保证义务,此项义务不因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对
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针对与该信用证有关的财产采取查
封、扣押、冻结措施或类似措施而免责或抗辩。
(1)债权人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债权人的指令进行了付款;
(2)债权人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的票据作出了承兑;
(3)信用证的保兑行履行了付款义务;
(4)信用证议付行进行了议付。
3.7.2 保证人承诺其已完全了解主合同贸易融资(如有)的实际用途;并已
通过自己的调查了解,确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3.8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任意一项承诺的,债权人有权分别或同时行使下
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1)要求保证人纠正;
(2)要求保证人继续履行承诺;
(3)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斯耐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公安行业管理平台的研发
及销售,公安专用设备、安防系统设计施工,公司为该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该
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目前该公司经营正常,上述担保风险可控。本公司未
有与证监发[2005]12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相违背的事件发生。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止本次公告,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为人民币 8.316732 亿元(含本次
担保,全部为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担保),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9.33%,其中逾期担保数量为 0 元。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斯耐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斯耐浦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