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和核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预案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议案、文件资料后,基于个人客观、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在本次发行中,何剑锋先生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
于本次发行前,何剑锋先生及其控制的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现公司分别持有公司
4.75%、32.23%的股权,因此何剑锋先生司为本公司关联方,综上所述,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确定为 12.78 元/
股。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
次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陈 昆 李映照 于海涌
2016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