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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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和核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预案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议案、文件资料后,基于个人客观、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在本次发行中,何剑锋先生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

于本次发行前,何剑锋先生及其控制的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现公司分别持有公司

4.75%、32.23%的股权,因此何剑锋先生司为本公司关联方,综上所述,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确定为 12.78 元/

股。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

次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陈 昆 李映照 于海涌

201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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