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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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星期五)在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时代广
场 24 幢苏州国际金融中心 11 楼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陈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媒体披露媒体和网
站上刊载了《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等
事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在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时代
广场 24 幢苏州国际金融中心 11 楼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3,936,231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50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00 股,占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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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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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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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________________ 林 琳________________
陈 杰_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