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9 证券简称: 西王食品 公告编号:2016-054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王食品”)收到浙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民法院(以下简称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7执监12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革,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雅畈
镇安地下傅村花梨木基地宿舍。
被执行人:浙江金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白龙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迎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衢州金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功能区
东港一路8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澎,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东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工业开发区走马塘。
法定代表人:楼德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237-6。
法定代表人:王新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西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棣,董事长。
2、案件起因概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革与被执行人浙江金德阀门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阀门”)、 衢州金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德塑胶”)、宁波东沅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沅管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中,申请执行人王革申请追加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元集团”)、
西王食品为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宏元集团抽逃2000万元注册资金,
应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株洲庆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庆云公司”)明知金德阀门注册资金因抽逃而不实,仍愿意通过资产置换成为
其股东,应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西王食品作为庆云公司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由,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2)金婺执字第1738号执行
裁定,追加宏元集团、西王食品为本案被执行人,宏元集团在抽逃注册资金2000
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王革承担责任;宏元集团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
向申请执行人王革清偿债务12,354,976元;西王食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公布的2014-028号《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西王食品对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婺执字第1738号执行
裁定不服,提出异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
金婺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驳回西王食品的执行异议,西王食品不服,向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
(2014)浙金执复字第20号执行裁定,驳回西王食品的申请复议。(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布的
2014-057号《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西王食品对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金执复字第20号执行裁
定不服,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诉。(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布
的2015-066号《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3、案件审理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西王食品提出的申诉审查后于2016年 5月5日以
(2016)浙执监4号函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2012)金婺执字第1738号、(2014)金婺执异字第7号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4)浙金执复字第20号执行裁定依法应予纠正,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2年3月,宏元集团与另一自然人股东投资开
办金德阀门,注册资金4000万元,其中宏元集团投资3600万元,占90%股份。2002
年5月8日,金德阀门将2000万元银行存款电汇给宏元集团。2002年5月7日、8日,
庆云公司发布《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决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庆云公司拟将其拥有的部分资产与宏元集团持有的金德阀门90%
股权进行置换,5月10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宏元集团将其持有的金
德阀门3600万元股权转让给庆云公司,转让款3723.86万元。随后办理了相关股
东变更登记手续。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2002年6月25日、6月26日,宏元集
团汇给金德阀门1900万元,金德阀门在2002年6月25日至7月2日间汇给东沅管业
3200万元,东沅管业于2002年6月26日、7月2日汇给宏元集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
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
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
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认定
股东抽逃出资须有确凿证据,一般应经专项财务审计。金德阀门虽然于2002年5
月8日汇给宏元集团2000万元,但也有相关证据证明宏元集团将1900万元转回金
德阀门,此后金德阀门转给东沅管业3200万元,东沅管业又转给宏元集团1800
万元,仅凭此款项流向尚不足以认定宏元集团抽逃注册资金。宏元集团与庆云公
司、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王食品之间(庆云公司后更名为湖南金德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资产重组后于2011年1月31日更名为西王食品)存在复杂的
资产置换、更名及资产重组情形,即便认定宏元集团抽逃注册资金,能否由西王
食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需要通过审判程序才能确定,在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
认定。
二、执行裁定情况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30条的规定,认为申请执行人王革申请追加宏元集团、西王食品为被执行人
缺乏依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宏元集团抽逃2000万元注册资金依据不足,
追加宏元集团、西王食品为本案被执行人不当。裁定如下:
1、撤销本院(2014)浙金执复字第20号执行裁定;
2、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执字第1738号、(2014)
金婺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
3、驳回申请执行人王革要求追加宏元集团、西王食品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裁定,本公司认为:1、原相关裁定被撤销后,西王食品据此所提
预计负债的法律基础和事实已不存在,因此该预计负债应当取消。2、此裁定在
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目前依法属于有效状态,后续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可
能性均不影响其目前有效性。本裁定书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审计机构最终审计结
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7执监12号}
特此公告。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