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百特: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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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雅百特 公告编号:2016-070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7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

下午15:00 至2016年7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89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永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72,331,271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9.92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72,328,671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2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

代表股份 2,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0.00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6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0.00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聘

请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陆永先生、褚衍玲女士、顾彤莉女士、李冬明先生、陈建

辉先生、刘元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

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陆永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72,328,97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7692 %。

1.2 选举褚衍玲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表决情况:同意 372,328,6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1.3 选举顾彤莉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72,328,6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1.4 选举李冬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72,328,6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1.5 选举陈建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72,328,6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1.6选举刘元玲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72,328,6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涂振连先生、赵阿平先生、单少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任期三年,自本次股

3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

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2.1选举涂振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72,328,6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2.2选举赵阿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72,328,9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5385%。

2.3选举单少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72,328,6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施妙芳女士、张庭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推选的职工代表监事王国红女士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上述监事任期三

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次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采用累

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3.1选举施妙芳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72,328,9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5385%。

3.2选举张庭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72,328,6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拟任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2,331,2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监事会拟任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2,331,2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2,331,2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5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3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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