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16-49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稳定公司业务,实现公司长远发展,避免发生恶意收购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
混乱,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上述修订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
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第十三条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
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法犯
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及能力、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
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
内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上述
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
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
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
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
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
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新增“修订后条款”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
(此条款后序号相应调整) 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达到 3%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比例每增加或者减 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
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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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
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
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要事
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
明。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公司股
份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在信息披露
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遗漏的,
构成恶意收购,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 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
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
失)。
(2) 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章程主动采取反
收购措施,并公告该等收购行为为恶意收购,该
公告的发布与否不影响前述反收购措施的执行。
(3)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
股份的,在其违规行为改正前,视为放弃其所持
或所控制的该等股票的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
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该等股票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
权利。
(4)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
增加新的提案。
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
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
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
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
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还需由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新增“修订后条款” 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
(此条款后序号相应调整) (一)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需与
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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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同,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二)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
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
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
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第九十八条
除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合并到第九十五条,此条款删除。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其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
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如因董事辞职、或因
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
职务的,则不受该四分之一限制。董事会换届时,
每届更换董事人数(包括独立董事)不得超过董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事会构成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在继任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
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原则上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四分之一。
数的二分之一。
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
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
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原则上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下列忠实义务: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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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为他人提供担保;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应当解除其董事职务。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
重的,应当解除其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八)在股东大会授权和本章程规定范围内,决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和本章程规定范围内,决定公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董事会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专门委员会人员设置、制定工作细则。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董事会专门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委员会人员设置、制定工作细则。 据总裁的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对上述
裁的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 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决定其奖惩事项;
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对上述人员履职情况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进行考核评价,决定其奖惩事项; (十二)对公司资产运营进行监管,对管理层履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十二)对公司资产运营进行监管,对管理层履职情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况进行考核评价;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计师事务所; 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七)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
(十七)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发生
职权。 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
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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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十八)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
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
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
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
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
新增“修订后条款” 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此条款后序号相应调整)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
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
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
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
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
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五)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以上多数同意选举产生。董事长每届任期 3 年,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罢免董事长的程序比照前款执行。违反本条
规定而做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长的决议无
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聘请的总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裁人选,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在公司(包括控
股子公司)任职的经历,并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
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二百二十七条 释 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第二百二十七条 释 义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配公司行为的人。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为的人。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恶意收购,是指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情况下通过收购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公司控制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权的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在
关系。 收购方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
收购的其他行为,但不包括股东大会未就恶意收
购进行确认决议,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在符合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主动采
取的收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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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五)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是指突然发生的给
公司持续稳定运营管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
响而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客观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现恶意收购、公司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副总裁”,包括在公司中担任总 本章程所称的“副总裁”,包括在公司中担
工程师、总经济师、人力资源总监、营销总监、安全 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行政总监、营销总监、
质量总监等职务的人员。 安全技术总监等职务的人员。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2016 年 7 月 ) 详 见 公 司 于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上
(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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