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议案》进行了核查。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该业务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而是以套期保值为手段,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的业务,有利于控制汇率风险,减少汇率波动
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已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健全了组织结构、业务操作流程、
审批流程,并制定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议的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黄兴孪 龙小宁 陆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