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大 成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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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辅仁药业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辅仁药业集团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辅仁药业”)委托,指派李青、张静彦律师出席贵公
司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辅仁药业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
1.《公司章程》;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9 日审议通过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2016 年 7 月 5 日审议通过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相关
公告;
3.贵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5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辅仁药业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辅仁药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辅仁药
业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 年 7 月 21 日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河南省郑
州市花园路 25 号辅仁大厦 10 楼会议室。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7 月 2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对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
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
理人)共 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8,100,0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7.0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031,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36%。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部分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
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统计结果。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网络
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第2、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1.关于出让顺丰储运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50,129,454 99.9968% 1,578 0.0032% 0 0.0000%
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50,129,454 99.9968% 1,578 0.0032%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2,029,430 99.9223% 1,578 0.0777% 0 0.0000%
3.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50,129,454 99.9968% 1,578 0.0032%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票数(股) 占比
2,029,430 99.9223% 1,578 0.0777% 0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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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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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