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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6】康达(成都)法律意字第 349 号
致: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沱牌舍得酒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沱牌舍得”或“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
所指派杨波、武桃林律师出席了沱牌舍得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 年 7 月 6 日、7 月 11 日,公司董事
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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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成都 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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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会
议通知》、《补充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 9 点 30 分;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 9:15-15:00。
2016 年 7 月 21 日 9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总部办公楼圆
厅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 2016 年 7 月 14 日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8 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 116,555,4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6%。同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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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取消提案的情形
2016 年 7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公司 29.85%股份的控股股东
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提请增加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的函》,并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取消“增补付俭先生
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增加“增补汪浩女士为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临时议案。2016 年 7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就
上述事宜披露了《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临时提案
提出时间、提案人资格,以及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提案事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01 增补周政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02 增补刘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03 增补蒲吉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04 增补谢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05 增补杨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06 增补徐京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3.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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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增补陈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02 增补张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4.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4.01 增补汪浩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4.02 增补高海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4.03 增补高彦龄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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