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们作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广东金刚玻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吴江金刚向宁波银行吴江支行申请的人民币不
超过 2,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是基于开展公司
业务的基础上,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吴
江金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本次为吴江金刚提供担保后,公司累计对外(含本次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
过人民币 187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41%,以上担保全部为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金额。该担保事项符合相
关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吴江金刚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 卢侠巍 陈小卫 蔡祥
特此公告。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