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五届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拟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召开五
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和《关于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专利进行质押贷款的议案》的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湖南金农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的意见
1、交易的关联性
丰乐种业持有湖南金农 51%股权,合肥华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
有湖南金农 31.5%股权(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认可,受让湖南金农其他
自然人股东股权)为湖南金农第二大股东。湖南金农成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后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稳步提升,为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工
作,急需补充流动资金。为支持湖南金农的发展,公司拟与湖南金农
签订《借款协议》为其提供期限为一年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借
款额度,公司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湖南金农收取利息,按先还息
再还本的原则偿还,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连本带息一次性偿还公司,该
借款仅限用于生产经营。
合肥华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公司水稻产业生产科研骨干员工
汪华春等 43 人自筹资金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秉承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认定
该项交易事实上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该事项不存在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公司与湖南金农签订《借款协议》是为支持湖南金农发展,解
决其经营发展资金需要而签订的,遵循了主体双方的平等、自愿和有
偿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为控股子公司湖南金农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
二、关于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专利进行质押贷款的意见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2016】35 号)文件《2016 年合肥
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第二条第(三)款第 6 项关于鼓励专利质押贷
款融资的相关规定,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的方式融资,对企业贷
款达到 1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 50 万元一
次性补贴。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
料均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中所需,补充正
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本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拟分别以专
利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 1500 万元贷款。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专利进行质押贷款事项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旨在补充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同时可利用这一优惠政策,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
专利委托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规,且独立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资
产,评估的结果真实反应了相关专利的实际情况,依此计价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权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专利进行质押贷款事项。
赵定涛: 卓 敏: 刘有鹏:
二 O 一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