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电子:关于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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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6-046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了支持公司控股孙公司南京新联智慧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

能源”)的业务发展,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智能用电云服务项目线下服务网点的布

局,拓展用户运维服务、节能等增值服务,加快公司战略实施,公司拟使用自有

资金向智慧能源提供财务资助,具体如下:

1、资助资金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500 万元,资金额度内金额可以循环

使用,未还款金额累计不得超过 3500 万元。

2、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3、资金使用费用:按照实际每笔资助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基准

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36 个月。公司根据

智慧能源实际资金需要,可分次提供财务资助。

5、资金用途:用于智能用电云服务项目线下服务网点的布局,拓展用户运

维服务、节能等增值服务,实施对业务相关的电力服务公司股权收购。

6、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协议签

署、上述额度内款项支付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照球持有智慧能源 1.1%股权,因此回避

该议案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新联智慧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 70 号

法定代表人:金放生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能源项目的投资(不含金融、类金融业务)、建设、运行、维护、

咨询服务;节能系统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合同能源管理;空调、配

电设备维护;电力电气设备和系统、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的设计、

研发、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新联电能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智慧能源

86.67%;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照球持有智慧能源 1.1%股权;颜庭乔等其他 42

位自然人股东持有 12.23%股权,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财务情况: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智慧能源资产总额为 30,000 万元,负

债总额为 0 元,所有者权益 30,000 万元;2016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0 元,净利

润为 0 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智慧能源为公司控股孙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经营决策受公司控

制,而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较小,本次资金使用费用也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

支付利息,故本次自然人股东未同比例对智慧能源进行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对智慧能源提供财务资助。

三、财务资助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智慧能源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

下进行的,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财务、

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同时公司将加强对其投资项目的评估,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智慧能源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智能用电云服务项目的实施,更好地

开展线下服务网点的布局,更快地开拓智能用电云服务用户数及增值业务,充分

发挥平台的价值,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向控股孙公司智

慧能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500 万元的财务资助,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智能

用电云服务项目线下服务网点的布局,拓展用户运维服务、节能等服务,增强公

司盈利能力。我们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

法合规性以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论证,一致认为本次财务资助事

项,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照球持有智慧能

源 1.1%股权,回避了该事项表决,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

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本次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且

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公司向控股孙公司南京新联智慧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 35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

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加快和完善“智能用电云服务项目”线下服务网点布局,

尽快抢占市场,提高智能用电云服务平台用户数,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智慧能源

为公司控股孙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经营决策受公司控制,本次资金

使用费用也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

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对公司本次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五、其他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 0 元(不含本次),不存在

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金额的情形。

2、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以下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承诺:在提供本次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

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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