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 号》、《股权
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3 号》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
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
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
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震宇
顾洪锤
张惠强
日期: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