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同大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欧阳刚 联系电话:0755-22624565
保荐代表人姓名:韩鹏 联系电话:010-56800147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韩鹏、吴静、丁思慧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上半年 √下半年
现场检查时间:2016 年 4 月 10 日,6 月 21 日—6 月 24 日,7 月 6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注1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是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是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是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不适用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是
部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是
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 是
市公司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 是
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是
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是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 是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 是
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是
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
不适用
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
是
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是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是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不适用
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不适用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不适用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不适用
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不适用
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不适用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是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是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
是
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
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是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否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不适用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是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风险 是
6. 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
不适用
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注 1、制度目前基本完备,应依据法规及时更新,已建议企业定期更新完善各项制度,确
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内审部门能够按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建议进一步完善揭示风险、
提出合理建议,对审计对象的情况及时反馈、跟进整改;此外提醒公司进一步加强非合同类用
印文件的存档工作。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欧阳刚
保荐代表人签名:韩鹏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