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1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8 元
人民币(含税,人民币元,下同),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即每股转增股本 1 股。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 0.18 元(含税);
非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先手股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机构投资者
(不含 QFII)即法人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 2016 年 6 月 2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的《雪峰科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公告索引号:2016-039)。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329,3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转增 329,350,000 股。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 329,350,000 股,总股
本变更为 658,700,000 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18 元(含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
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 10%,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2 元,即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扣税
0.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
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及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2 元,即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扣税
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62 元人民币,
即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扣税 0.01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18 元(含税)。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不扣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
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列示股本变动结构表
按变动前股本、本次送红股、本次转增股本、变动后股本等项目列示。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1、国家持有股份 108,580,000 0 108,580,000 108,580,000 217,160,000
有限售
条件的 2、国有法人持有股
10,000,000 0 10,000,000 10,000,000 20,000,000
流通股 份
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118,580,000 0 118,580,000 118,580,000 237,160,000
股份合计
无限售 A股 210,770,000 0 210,770,000 210,770,000 421,540,000
条件的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210,770,000 0 210,770,000 210,770,000 421,540,000
份
股份合计
股份总额 329,350,000 0 329,350,000 329,350,000 658,700,000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
实施本次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按公司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
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144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1—8801120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