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海海
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关系工作指引》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和活动交流,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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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必须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事务,是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在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的
前提下,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
金运营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
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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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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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七)邮寄资料或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
(八)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说明会或路演;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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