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文件的要求,作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
环卫”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保荐机构”)对龙马环卫本次限
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 号)核准,
龙马环卫首次公开发行 3,33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13,335 万
股。其中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 3,001.50 万股股份及网下向投
资者询价配售的 333.5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5 年
1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2015 年 9 月,龙马环卫实施了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总股本 13,335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 26,670 万股。
2016 年 6 月,龙马环卫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565 万股,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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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
手续,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27,235 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27,235 万股,其中限售股 17,235 万股,占
股本总额的 63.2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0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6.72%。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和股东对发行前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桂丰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发起人股东陈敬洁、荣闽龙、林川、杨育忠、林侦、魏
文荣、林顺田、李小冰、陈永奇、李开森、连泉、林鸿珍、沈家庆、
罗翔、王建群、宋奎洋分别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法人股东杭州富邦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涌源投资有限公
司、福建华兴龙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除上述发起人股东之外的其
他四十三位自然人股东分别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法人股东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烨创投”)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中,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桂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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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敬洁、杨育忠、荣闽龙、李小冰、陈永奇、李开森、林侦、林鸿珍
除了出具上述承诺外,均特别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桂丰、
陈敬洁、杨育忠、荣闽龙、李小冰、陈永奇、林鸿珍承诺:本人所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6、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
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
在五日内召开董事会、二十五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
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
间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本人从公司
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
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本人也将停止增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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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如未履行前述增持措施,本人将放弃领取公司当年薪酬和分红。
本人也将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终止。
7、关于上市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桂丰的承诺:(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
股票;(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减持;(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本人减持公司
股份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
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
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6)违反本意向进行减持的,全部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陈敬洁、杨育忠的承诺:(1)未来在不违反《证券法》、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
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公司股票
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减持公司股份。(2)如果所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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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
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本人减持公司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本人
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5)违反本意向进行减持的,全部减持收益
归公司所有。
8、公司控股股东、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自筹资金通过私募产品以每股 88.85 元的价格购买了公
司股票 118,000 股,共计 10,484,300 元,并承诺增持完成后 6 个月
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龙马环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
份持有人均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安排
1、龙马环卫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二)。
2、龙马环卫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2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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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 2.2948%。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数量为 1 名,本次股份解除限
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股 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总股本比 数量(股) 数量(股)
例
1 兴烨创投 6,250,000 2.2948% 6,250,000 0
四、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龙马环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相应
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龙马环卫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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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雷 亦 谢 雯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